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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2015-02-28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字〔2006〕190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临时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以保障校园文明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临时用工是指因单位缺编或工作急需,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非正式编制人员(不包括返聘、借调、人事代理人员),临时用工使用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用工原则

1.临时用工应本着“控制数量,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调动正式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严格控制临时用工,超编单位一般不得使用临时工,缺编单位使用临时工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缺编数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招用程序,使临时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用工的原则。无论工资是由学校支付还是由本单位创收经费支付,都应先向学校申请临时用工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招用。

3.坚持公正、公开、择优招用的原则。

4.实行“四优先”原则。招用下岗人员优先;本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优先;有本市户口者优先;有关用工岗位具有经验性、特殊性,优先考虑学校有经验的退休人员。

5.采取回避原则。教职工亲属原则上不安排在该教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

6.根据有关规定,临时用工按工种划分为不准使用、控制使用和可以使用三类:

(1)不准使用的工种:管理员、财会员、收银员、采购员、业务员、挂号员、调度员、质检员等。

(2)控制使用的工种:炊事员、服务行业勤杂工、招待所服务员、保育员、化验员、实验员、编辑、收发员、保管员、驾驶员、修理工、门卫等。

(3)其他为可使用工种。

二、招用条件

招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如炊事、食品加工、幼儿园等)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年龄要求男性一般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一般18周岁至45周岁,个别特殊岗位经审批同意后可酌情放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校内驾驶)、电工、水暖、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用工,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招用。

三、招用程序

1.用工单位应在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用工计划和条件要求(包括生产、工作任务,用工时间,人数,工资标准及经费来源)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各单位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临时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单位予以招用。

2.用工单位根据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具体负责招用事宜。

应招人员须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健康证、下岗人员下岗证、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农民工居住地证明、外来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及技术工人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用工单位成立招用小组,采取面试、笔试、演讲答辩等竞岗形式,研究拟定招用人选。

3.用工单位确定拟招人员后,须填写《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审批表》、《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花名册》(一式二份)报校人事处审核签批。审批表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各持一份。

4.用工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招用人员订立合同。

5.用工单位要对招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等。

四、工资待遇

使用临时用工所需经费,原则上“谁使用,谁出钱”。

临时用工每月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高低,适当予以浮动。工资的确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包干、计件、提成、日工资等。

用工单位在次月8日前将上个月临时用工工资发放凭证(名册)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批签章后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五、合同订立

(一)用工期限半年以上、技术性较强的岗位,由用工的处级单位与临时工本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自动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即行解除,如需继续使用,须续订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审核、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

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7.劳动保险;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劳动争议处理;

10.其它。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均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二)对短期使用、技术含量低的辅助岗位,由用工单位与招用人员订立《雇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任务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等。

六、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根据临时工工作岗位性质、本人条件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

七、临时用工的管理

1.学校成立“临时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公安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全校临时用工计划的审批,处理临时用工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临时用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临时用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用工计划的审核、工资的审批、合同的鉴证和监督工作。

3.用工单位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对临时用工本人负责的精神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各用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教育他们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临时用工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随时解聘。

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用工期满考核工作;负责健全临时用工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办理用工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工,以及巧立名目采取不当手段(转帐、座支、套支等)支付临时用工工资等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私自招用临时工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学校财务部门将拒绝支付临时用工工资。

临时用工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行解除,对继续使用的,须提前30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本人,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日内向校人事处申报。对逾期不报,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

4.临时用工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招用、管理等费用。

5.临时用工应按公安处规定办理临时户口。凭《临时用工审批表》到公安处办理校园一卡通(普通卡)。

6.临时用工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不给临时用工安排住房。

7.凡使用校外人员,须有一名我校正式职工(包括在校居住的离退休职工)做责任担保人。

8.临时用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与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9.临时用工的日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确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时工休假。临时用工在寒暑假期间,无工作任务的不予发放工资。

10.临时用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八、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