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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信息来源: 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5-02-28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的意见

校字〔2008〕1号

 

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加强学校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各单位的用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曲阜师范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06〕190号),现对学校用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工的原则

本意见所指的“用工”,是因单位缺编或工作急需,招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非在编的务工人员(不包括返聘、借调、人事代理人员)。

1.坚持“严格控制,规范合法,保障权益,避免纠纷,加强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急需、经费开支、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从严控制用工人数。确需使用的,必须严格招用程序,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加强管理。

2.坚持先申请,后审批,再用工的原则。无论工资是由学校支付还是由本单位创收经费、行政经费支付,都应先向学校申请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招用。

3.坚持公正、公开、择优招用的原则。

4.实行“四优先”原则。招用下岗(自愿离岗、内退)人员优先;对具有经验性、特殊性岗位,优先考虑本校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本校教职工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优先;有本市户口者优先。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的岗位,尽量使用勤工助学人员。

5.按工种划分为不准使用、控制使用和可以使用等三类情况:

⑴不准使用的工种:财会员、收银员、采购员、业务员、挂号员、调度员、质检员等。

⑵控制使用的工种:炊事员、服务行业勤杂工、招待所服务员、保育员、化验员、实验员、编辑、收发员、保管员、驾驶员、修理工、门卫等。

⑶其他为可使用工种。

二、招用条件

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遵纪守法,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身体健康,特殊工种(如炊事、食品加工、幼儿园等)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年龄要求男性一般18周岁至50周岁,女性一般18周岁至45周岁,个别特殊岗位经审批同意后可酌情放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包括校内驾驶)、电工、水暖、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务工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招用。

三、招用程序

1.用工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用工计划(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岗位工种,用工期限,人数,工资标准及经费来源)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有关单位编制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单位予以招用。

2.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具体负责招用事宜。

⑴ 根据批准的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尽量招用以小时计酬的非全日制用工。

⑵根据批准的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尽量使用下岗、自愿离岗、内退、退休人员。

⑶根据批准的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对表现突出、原已签订过劳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可继续使用。

⑷对其他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用工原则及用工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由用工单位到当地劳务派遣单位(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或劳务中介机构)办理招用事宜。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非劳务派遣的务工人员,须按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健康证、下岗人员下岗证、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农民工居住地证明、外来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及技术工人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4.招用(非劳务派遣)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应成立招用小组,采取面试、笔试、专业技能测试等竞岗形式进行考察,研究拟定务工人员。

5.招用(非劳务派遣)务工人员,用工单位须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报人事处审核签批。登记表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各持一份。

6.招用(非劳务派遣)务工人员,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订立合同(口头协议;劳务用工协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务工人员上岗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等。

四、工资待遇

使用务工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谁使用,谁出钱”。

务工人员的工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的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的好坏及工作效率与质量的高低,适当予以浮动。工资的确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包干、计件、提成、日工资、小时报酬等。

用工单位应在次月8日前将上个月用工工资发放凭证(名册)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批签章后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及有关费用,按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五、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非劳务派遣)务工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

六、对务工人员的管理

1.学校设立“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工会、财务处、公安处、后勤管理处、产业开发处、附属中小学为成员单位。负责全校用工计划的审批,处理用工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用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的审核、工资的审批、合同的鉴证和监督工作。

3.用工单位应本着对学校负责、对务工人员负责的精神,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务工人员的教育、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健全用工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招用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工,以及巧立名目采取不正当手段(转帐、座支、套支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等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私自招用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学校财务部门将拒绝支付工资。

4.务工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按上级有关法规及协议、合同处理。

5.务工人员的日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确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用工休假。学校不给务工人员安排住房。

6. 务工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协议、合同约定的义务。

务工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务工人员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到公安处办理校园一卡通(普通卡)。

7.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上级有关法规与本管理办法,坚持“先协商后仲裁”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七、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此前有关规定(意见)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