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政策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助教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字〔2007〕137号)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2015-02-26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助教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助教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加强我校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增强我校师资队伍发展的后劲,建设高素质的教学团队,现就进一步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全校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助教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各教学单位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的一级责任人,每学年均要调查研究本单位教师队伍状况,并根据本单位师资的实际情况,通过教研室具体安排每个学期的助教工作。

二、教研室主任为各教学单位实施与落实助教制度的二级责任人,应在本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统一部署下,根据本教研室的师资情况和课程安排,安排好本教研室每个学期的助教工作。

三、配备助教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且教学效果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能够热心并认真地履行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职责。

四、助教的职责与任务是:协助主讲教师搜集教学资料、准备教学用具;随堂听课并参与课堂讨论;分担部分课堂授课任务(不得超过该门课程的1/3学时,并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讲授);进行课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批阅试卷、指导课程论文等。

    五、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凡是没有本科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必须经过至少一学年的助教工作,方能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没有进行助教培养的教师,不得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六、助教工作应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青年教师无论有无本科教学经历,均可向所在教学单位主动申请助教工作,然后由教学单位进行安排。没有及时安排助教工作,甚至青年教师申请后仍不进行安排的教学单位,追究其两级责任人的责任。

七、有条件安排助教工作的单位,青年教师如果没有至少一年的助教工作经历,且入我校前也无本科教学经历的,不得参评讲师职称。

    八、学期教学工作结束时,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情况召开学期助教工作座谈会,召集主讲教师和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进行座谈,交流、总结助教工作的经验与体会。

九、有助教的课程,填写工作量时,主讲教师应按照“主讲”课程类型的要求填写工作量;承担助教工作的青年教师填写助教工作量。

十、在全校实施研究生助教制度。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学单位,可通过导师推荐的方法,择优选用部分博士生或二三年级的硕士生担任助教教学任务。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是研究生教学实践形式之一,职责与青年教师助教完全相同,学期结束时填写工作量登记表,作为研究生考核、毕业的重要参考。

十一、各教学单位要加大对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力度,支持青年教师与兄弟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积极创造条件让青年教师参加进修和学术会议,以提高广大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十二、学校鼓励并支持新聘任的青年教师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以增强其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