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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校字〔2007〕138号)

信息来源: 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5-02-26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经学校研究决定,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我校《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02]132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就进一步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授每两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2学分。

二、严格贯彻《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校字[2002]132号)关于“本科教学排课采取‘从高到低梯级排课制’,即每学期在本科教学排课时先排教授的课,次排副教授的课,再排讲师的课。助教主要从事教学辅导工作”的规定,各教学单位要积极鼓励,合理安排,确保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都能够按照规定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三、提倡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师资较为充裕的院(系)或教研室,应引导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质的公共选修课。

四、年度考核时,如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当年本科授课任务的副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

五、任职期满考核时,如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教授、副教授,视为考核不合格。

六、职称评定时,任职期内没有完成本科授课任务的副教授,不能参评教授职称。

七、确有特殊原因,在某阶段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或副教授,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除该阶段的本科教学任务。

八、学校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内其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者,为本单位的学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的专家学者,为本单位的本科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鼓励、支持各教学单位聘请对口行业的业务领导或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为本单位的本科生授课或开展学术讲座。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