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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相关退休政策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2-26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1号)。

二、相关政策

1、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教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人事处。

2、厅级、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从六十周岁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如果本人申请也可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从五十五周岁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选择55岁作为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厅级、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弹性延迟退休政策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4、省管干部按照上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教职工应在退休前交接名下资产,并在资产处开具资产交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