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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校字[2002]114号)

信息来源: 曲阜师范大学 发布日期:2015-02-28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曲阜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02114

 

关于印发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教学科研关键岗位、重点岗位的暂行规定》、《职员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曲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9]1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鲁政发[1999]106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统一设岗。学校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2、分级聘任。学校负责所有系列正高、教学科研系列晋升副高、其他系列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各院(系、部、所)负责教学科研系列同级聘任副高及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3、明确职责和条件。各单位参照学校制定的聘任申报条件和岗位职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4、平等竞争,择优聘任。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见附件一。

三、聘任组织

1、学校成立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各院(系、部、所)成立5—13名由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学科聘任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有关人员的推荐、聘任、管理等工作;学校成立四个学科评审委员会,分别为:图书、档案、出版学科评审委员会,实验、工程学科评审委员会,卫生学科评审委员会和会计、审计学科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四、 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职责、申报条件。

2、应聘人员以书面形式(填写“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情况一览表”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提出个人的应聘意向。各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和民意测评。述职和测评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测评范围和具体参加人员由各单位确定。测评结果分同意、不同意、弃权。民意测评不同意超过半数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推荐晋升。

4、应聘教师需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由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工作量审核及教学质量评价,凡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不能推荐晋升。

5、学科聘任委员会综合评议:

(1)将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聘的人员按岗位数排序推荐;

(2)确定单位拟聘任人员,在本单位实行异议期制度。将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报学校审核、备案。

 6、同行专家鉴定。学校统一组织对教师、科研系列晋升高级、其他系列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同行专家鉴定。两名专家对著作人科研能力的评价均为“较差”的,不能晋升。

 7、专家评议。学校聘请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聘任意见。

 8、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实行异议期制度。

 9、学校公布聘任人员名单,与聘任人员签订聘约,颁发聘书。

 五、聘约的解除

 1、在聘期内,聘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形式擅离岗位;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5)违犯工作纪律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6)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7)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9)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

  2、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

 (2)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调离等;

 (3)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

  3、在上述1、2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聘约,需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单位和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六、有关问题说明

 1、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其中第一年为试聘,实施动态管理。

 2、凡经批准脱产进修、学习、出国等一年以上(含一年)人员,仍保留原职务工资待遇,返校工作后按学校聘任办法和程序聘任;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即行解除。

 3、聘任人员自聘任当月起,按聘任职务确定工资和津贴。新聘职务低于原聘职务的人员,工资按新聘职务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4、凡首次申请竞聘教学科研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以便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5、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当年不受编制和岗位限制。

 6、对暂达不到申报条件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试聘为副教授,试聘期为2年;原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暂达不到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者,可实行试聘,试聘期为2年。

     试聘人员试聘期间享受正常聘任人员同等待遇。试聘期满达到申报条件者,按学校聘任办法和程序正式聘任;试聘期满考核仍达不到申报条件者,不再试聘。

 试聘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研究确定。试聘人员仍占学科岗位。

 7、试聘期满未被正式聘任的试聘人员,按下一级职务聘任。

 8、57周岁(194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不参加竞聘,仍占学科岗位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至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享受原职务待遇,不占学科岗位,但不得延缓退休时间。

 9、原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在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考虑其学历、任职年限和外语等要求,符合条件的优先聘任;改系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按所改系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要求进行。

 10、机关兼职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是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不占教学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应按申报条件、聘任程序参加教学科研单位的推荐、专家评议等。

 七、管理

 1、专业技术人员 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2、加强考核工作。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履行聘约、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考核由各单位组织。

 3、考核结果是聘任和续聘的依据。任期期满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者,原则上不再聘任同级或高一级职务岗位。

 八、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责任感和求实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聘任工作顺利进行。在聘任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学校核实后,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办法

附件二: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附件一

曲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一、设置原则

1、按需设岗,总量控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编制和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各类专业技术岗位。

2、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适当考虑现状。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并兼顾一般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首次聘任适当考虑现有队伍结构状况。

二、岗位设置

按上级核定的岗位比例,学校预留少部分用于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新兴学科的建设发展需要及在管理岗位兼任教学科研工作的硕士生导师人员岗,其余全部下达给各院(系、所)和各部门、单位。

(一)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设置

1、高级岗位设置

 

 

岗位类别

岗   位   数

基本岗位数

省强化学科

省重点学科

硕士点

校重点学科

教授(研究员)

单位实有人数*6%

3.5

2.5

1.5

1

副教授(副研究员)

单位实有人数*35%

 

 

2、特聘岗位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统一设置。

3、关键岗位、重点岗位设置

原则上省强化建设学科设关键岗位1个,重点岗位2个;省重点建设学科设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各1个;硕士点学科设重点岗位1个。剩余的关键岗位、重点岗位不固定到学科,在全校范围内择优聘任。

(二)所有系列具体岗位设置待核岗后统一下达。

                                

附件二:

曲阜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试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技术和管理水平。所聘人员必须胜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能履行现任职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任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严格执行聘任条件中的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聘任条件中的规定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

(一)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人字[2001]29号文件规定,1990年及以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条件晋升。

(二)取得后学历且后学历符合相应职务条例规定要求的,所学专业必须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后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方可按具备规定学历的相关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除外)。

(三)学历破格限于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因不具备规定专业学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搞破格进入,根据鲁教人字[1999]26号文件精神,不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不仅要延长任职年限,而且业务科研工作要达到破格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要求如下:

1.1993年底以前因不具备规定专业学历已晋升或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中级职务的,中专毕业任助理级须满8年,大专毕业任助理级须满6年;申报晋升副高级的要任中级职务8年以上。

2.1994年以来,确定或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如仍未取得本专业的合格学历,或取得合格学历不满3年的,不得参评高一级职务。

3.各系列破格晋升的科研方面的条件,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外语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成果等要求为任现职以来的。

五、以考代评系列职务资格,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能准予申报相应职务。

六、获硕士学位任助级2年可按岗位和条件参加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硕士学位任助级3年,或获博士学位可不受岗位限制确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维护学校的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

(一)教授(研究员)

1.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负责或协助规划、指导本学科学科建设,组织学术梯队,组织本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培养年轻教师。

2.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课程的讲课任务,每年至少完成额定工作量(260标准学时/年)的60%,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

3.根据需要指导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聘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理科2篇以上,文科 3篇以上;或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持申请或完成省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

1.掌握学科的发展动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2.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专科课程的讲课任务,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年至少完成额定工作量的80%,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

3.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

4.聘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理科1篇以上,文科2篇以上;或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持申请或完成省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

(三)讲师(助理研究员)

1.系统地担任1门或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程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每年完成额定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

2.参加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等。

5.聘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理科2篇以上,文科3篇以上。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

1.主要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等公共课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年完成额定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以上。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技工作。

4.聘期内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申报教师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务

1.具有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2.认真钻研教学业务,能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获得过校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或教学考核成绩优秀。

3.近5年来,出版过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含高校统编教材),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本人为主获得过国家级四等以上奖、部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4.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从事过具有重大学术、技术意义的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取得全国先进水平的成果;或主持、指导完成重要的科研、攻关项目;或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门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二)申报副教授职务

1.具有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

2.认真从事教学,能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注重教学方法的研究,教学成绩突出,获得校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在校内主讲过观摩教学课;教学成绩优秀。

3.近5年来,出版过学术著作,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参加编写国家及全省高校通用教材,经专家认定在同类著作、教材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性;或结合教学工作实践,撰写发表2篇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方面的论文,对本学科教学质量的提高有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4.具有一定的能力,科研成果获得过部、省三等以上奖励(前三位);或主持过本学科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通过省级鉴定;或主持科技开发工作,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指导研究生、中级教师的能力。

(三)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助教4年以上。

2.能承担本专业的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较好,教学成绩良好以上。

3.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助教职务

具有助教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学士学位,经一年见习试用;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三、申报科研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职务

1.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2.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或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开创性的研究,科研业绩和贡献突出。业务考核成绩优秀。

3.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主持过国家或省重点研究课题,并在全国具有先进水平。

4.近5年来,取得过下列之二项科研成绩:

(1)获得过全国性优秀科研成果奖或省、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以上奖;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含研究报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含研究报告);

(3)出版过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4)作为学术带头人,参加过地、市以上党、政、人大、政协组织的重大调查研究活动或交办的重要课题研究,解决过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5)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有较高价值的论文,并产生较大社会反响;

(6)被市地以党政机关采纳或省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并获好评,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成果4项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职务

1.具有副研究员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且担任2年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

2.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科研成绩突出。业务考核成绩优秀;

3.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国家或省、地、市重点课题中是科研骨干;

4.近5年来,取得过下列之二项科研成绩:

(1)获得过省、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5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含研究报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含研究报告);

(3)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著作;

(4)解决过重要经济、社会问题,并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5)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有较高价值并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成果四项以上;

(6)被市地以上党政机关采纳或省以上报刊转载、摘录,并获好评,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成果2项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2.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科研工作量,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业务考核成绩优秀;

3.参加过本学科的重要科研课题,并有较高的科研能力;

4.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近5年来,在省以上刊物独立发表论文(含研究报告)3篇以上,或被市地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论文3篇以上。

(四)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

具有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学士学位,经一年见习试用;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

四、关于教学(科研)系列高级职务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任现职以来,符合规定的外语要求,任现职期间达到年平均教学工作量,校级教学评估优秀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工作岗位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基本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且任副教授职务2年及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副教授职务3年及以上,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任副教授职务6年及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任现职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3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ISR收录,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的专著或译著2部以上。

2.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技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省科技奖、哲学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首位);

3.任现职期间,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理科在10万元以上、文科在3万元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须有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管部门鉴定),或在管理、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取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职务1年及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讲师职务8年及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任现职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3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1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ISR收录,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技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省科技奖、哲学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首位);

3.任现职期间,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科研经费理科在5万元以上、文科在1万元以上,科研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须有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在管理、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说明:

兼职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的工作量,党政管理人员处级和处级以上每人每年减免学校规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年减免学校规定工作量的六分之一。

经批准脱产学习和出国人员在规定脱产期间不作工作量要求。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高级实验师

1.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2.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实验师

1.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2.参与有关科研项目,或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助理实验师

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实验员

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室的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级实验师

1.具有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实验师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实验师6年以上;对本门业务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解决实验和科学研究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指导或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2.认真钻研业务,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实验教学、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3.参加过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直部门二等奖以上成果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独立完成、公开发表5篇以上的实验报告,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

4.在引进实验技术设备方面,提出有价值的可行性建议并为有关部门采纳,为国家节省开支;或在实验设备的利用、技术改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申报实验师

1.具有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中专毕业任助理实验师5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

2.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对有关的实验仪器设备,能进行维护检修,出现故障能及时排除;

4.完成规定的实验工作任务,近5年来,写出2篇以上水平较高的实验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三)申报助理实验师    

1.具有助理实验师资格,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实验员4年以上。

2.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四)申报实验员

1.具有实验员资格,或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对一般仪器设备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胜任实验员岗位工作。

  

图书资料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研究馆员

1.担任书刊采访、分编、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校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2.聘期内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不少于1篇。

 (二)副研究馆员

1.担任书刊采访分编、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校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业务问题等。

2.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馆员

1.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

2.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助理馆员

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五)管理员

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研究馆员

1.具有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对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有关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能提出独到的见解,并做出重要贡献;

3.能够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重大业务建设工作,指导和审定书刊采访、分类、书目索引编辑等工作,从事高水平的文献研究和组织重大课题的研究,编写和审定高水平的研究报告、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教材等,胜任高难度的咨询工作,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重大业务或学术问题;

4.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译著,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本人为主获得过国家三等以上、省(部)二等以上奖励。

 (二)副研究馆员

1.具有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馆员5年以上;

2.具有较广博得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深的学术造诣,对图书资料、情报工作和其他有关学科具有较系统、较深入的研究,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能提出有科学根据的见解,并做出突出成绩;

3.能够指导和审核书刊采访、分编等方面的工作,独立进行较高深的文献研究,编写或审定研究报告、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教材等,组织某一重要课题的研究在工作,胜任难度较大的咨询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较重大的业务问题;

4.有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的论著、译著;或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过4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结合工作实践撰写发表4篇以上有较大社会效益的专业文章。

 (三)馆员

1.     具有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2.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有关业务;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负责一项以上专业工作和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助理馆员

1.具有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任员级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任员级4年以上;

2.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能力,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管理员

1.具有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初步掌握图书资料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具有承担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的能力,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5.聘期内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不少于1篇。

 (二)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5.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5.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四)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聘任条件

(一)研究馆员

1.具有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2.具有广博得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准确掌握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档案学理论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3.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的业务建设问题,能够提出系统的科学的建议或方案,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档案业务建设的重大疑难问题。

4.担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完成岗位职责,成绩显著,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下达的重大研究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在档案管理、编纂出版的理论、方法和保护技术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过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5.近5年来,独立撰写出版一部或合作出版三部专著,或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论文。

(二)副研究馆员

1.具有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馆员5年以上;

2.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较广博得科学文化知识,了解国内外档案学研究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在业务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对重大业务建设问题,能够从理论院长、技术运行上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业务、学术项目或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4.出色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从事档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提出过具有本专业指导意义的档案管理方法或主持制定过省级以上行业规范、标准,或主持编制出大型的检索工具书,或鉴定印证了重大史实的档案资料。从事档案史料编纂工作的完成过一部省以上部门下达的档案史料编纂项目或所编成果获得省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从事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的,完成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或科研项目并被省以上部门认定或取得省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

5.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2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撰写过5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被省级以上档案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

(三)馆员

1.具有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2.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独立进行本岗位的业务工作;

3.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办法,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4.有独立工作能力,系统地了解所管档案的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档案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原则和技能,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提出一至两项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总结,提出工作计划、方案,并能组织实施。从事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的,能独立完成一至两项编研成果。从事档案技术保护工作的,能够提出档案保护技术的措施、方案,并能组织实施和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或承担一至两项科研项目和实验并通过鉴定达到应用水平。业务指导人员,能独立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独立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档案工作的发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能够编写大、中专教材,进行授课,并能组织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5.具有相应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写出业务工作报告、调查报告和专业论文等。

 (四)助理馆员

1.具有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2年以上,中专业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3.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4.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掌握档案管理各环节的方法和技能,对本岗位所管范围内的档案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能够对所管档案进行整理编目、编写参考资料、技术保护和提供利用。业务指导人员能初步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档案工作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写出业务工作报告,参加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工作。

(五)管理员

1.中专或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初步掌握文书学、档案管理学或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的基础知识;

3.对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有一定了解,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了解本馆、室的任务及职责范围,了解与本岗位有关部分档案的基本情况,掌握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利用等业务方法和技能;或能够调查了解本岗业务范围内一般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文书立卷工作;

4.能履行管理员岗位的职责,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出版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编审

1.搜集编辑出版信息,制定编辑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人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稿件的责任编辑;

4.复审和终审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总结编、采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新闻采编方面论著,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6.聘期内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不少于1篇。

(二)副编审

1.搜集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

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

3.担任重要稿件的责任编辑;

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总结编、采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新闻采编方面的论著,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

6.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编辑

1.搜集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

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编辑的版面和稿件;

3.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

4.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五)助理编辑

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

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

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编审

1.具有编审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编审5年以上;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解决编辑、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完成重大编审任务 ,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3.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二)申报副编审

1.具有副编审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编辑5年以上。

2.能解决编辑、采编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采编工作;

 3.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三)申报编辑

1.具有编辑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助理编辑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采访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

(四)申报助理编辑

具有助理编辑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编辑业务知识,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高级工程师

1.独立解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主持、组织完成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技术研究等工作。

3.不断总结经验,对本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取得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4.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工程师

1.在完成具体工程任务中起技术指导作用。

2.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4.承担本专业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5.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助理工程师

1.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在完成具体工程任务中起技术骨干作用。

3.协助完成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四)技术员

1.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

2.承担具体工程任务。

二、申报条件

(一) 申报高级工程师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工程师5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本专业技术 ,并能用于实际技术工作中去,收到明显成效;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到的技术特长,或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具有主持、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难题;

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或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过2项以上有较高实用价值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近5年以来,出版过学术著作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能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二) 申报工程师

1.     具有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2.     具有较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工作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或研究、设计工作中取得较突出成绩;

3.     在地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三) 申报助理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员级2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任员级4年。

2.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并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3.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 申报技术员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2.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4.积极学习钻研业务,技术水平提高较快。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和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高级会计师

1.熟悉、掌握、贯彻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熟练运用财会规章制度管理的财会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并保证其规范运行;

3.负责草拟学校某些方面的财会制度、规定、办法并予以解释解答和贯彻执行;

4.参与学校或部门、单位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学校主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当好领导参谋;

5.进行经常性的会计理论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学术研究,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理论水平;

6.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会计师

1.熟悉、掌握、贯彻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能够熟练运用财会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组织校内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会计工作,并确保其规范运行;负责草拟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财会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会法规中的主要问题;

4.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分析研究,提供会计报告,协助单位或部门领导做好财会工作,参与经济决策;

5.负责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6.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助理会计师

1.能够熟练掌握与处理财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2.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会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

3.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4.负责办理其会计事务。

(四)会计员

1.负责审核和办理现金收支或财务收支,做好财会业务的结算工作;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3.依照有关规定登记会计帐簿;

4.进行帐项核对,编制会计报表;

5.负责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申报条件

(一)      申报高级会计师

1、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会计师5年以上,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会计准则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2. 一般应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总账等主要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3.能指导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在培养中级会计专业人员方面成绩突出;

4.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

5.熟悉会计电算化工作,掌握有关会计软件的操作技能;

6.能撰写中心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会专业文章;

7.近5年来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              主持的财会工作中,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并被确认为优秀单位;

(2)              主持制定过本单位、本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并经批准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3)              创造过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经验,被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并已推广实施;

(4)              主持或承担由市地以上科研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财会方面的科研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其成果已通过鉴定;

(5)              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3篇以上财务分析报告,报告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准确,建议切实可行,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肯定;

(6)              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的著作或译著中,本人独立完成累计达10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篇(单篇1500字)以上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破格申报人员必须有论文3篇以上)

(7)              作为主要作者,曾编写过财会专业教材及学习参考资料,经省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已在中专以上学校的财会类专业教学中使用。

(二) 申报会计师

1.具有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2.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学校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会计电算化知识和技术。

4.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能撰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和财会专业理论文章。

(三) 申报助理会计师

1.具有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员级2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任员级4年。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2.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

(四) 申报会计员

1.具有会计员任职资格,或大学专科、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取得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2.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

 

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

(一)高级技术人员

1.能胜任所在部门的全面业务工作,能指导和检查下级技术人员工作,能亲自参加指导对急重疑难症的抢救和处理,能结合临床开展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研究。

2.正高级聘期内主持厅局级以上项目,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不少于1篇。

3.副高级聘期内参与厅局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中级技术人员

1.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所在部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能指导和检查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熟知各项规章和技术操作开展新技术研究。

2.参与有关科研项目,聘期内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初级技术人员

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所在部门的基础技术工作,掌握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独立完成各项基础技术操作。

二、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近五年来,出版过医学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等;

3.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

4.     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在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等;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做出重要成绩;

4.能指导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 申报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1.具有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   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近五年来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等。

 (四) 申报医(药、护、技)师

1.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基本技能。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

3.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五) 申报医(药、护、技)士

1.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基本技能;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经考核,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设立教学科研关键岗位、重点岗位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教育部《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人[1999]1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鲁政发[1999]10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科带头人工程的意见》(鲁教科字[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学校“十五”发展规划目标,学校决定设立教学科研关键岗位和重点岗位,旨在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起更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模式,突出重点,支持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二、原则

(一)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岗位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平等竞争,择优聘任。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宁缺毋滥。

三、岗位设置

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原则上在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硕士点的学科中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拟设关键岗位40个,重点岗位60个。

四、申报基本条件

(一)关键岗位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有较高知名度,且被聘为教授(研究员)职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3、被聘为研究生导师。

    4、近五年内主讲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5、近五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⑴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前2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科研一等奖的首位、二等奖2项的首位人员、三等奖3项的首位人员,或获得国家级教学奖励的首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教学一等奖2项的首位、二等奖3项的首位人员、三等奖4项的首位人员。

    ⑵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⑶作为技术负责人通过科技转化或科技服务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A类)上正式发表论文5篇以上,并经专家总体评价在本校位居该学科前2位的人员。

 ⑸作为首位人员完成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并经专家确定)3部以上。

(二)重点岗位

     1、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且被聘任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3、近五年内主讲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4、近五年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⑴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的前3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科研一等奖的前2位、二等奖的首位、三等奖2项的首位人员,或获得国家级教学奖励的前2位人员,或获得省部级教学一等奖的首位、二等奖2项的首位、三等奖3项的首位人员。

     ⑵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或教学项目1项以上。

     ⑶作为技术负责人通过科技转化或科技服务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5篇以上,并经专家总体评价在本校位居该学科前2位的人员。

     ⑸作为首位人员完成专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并经专家确定)2部以上。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现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和现国家级项目主持人,符合条件的优先聘任上岗。

    (四)急需专业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务并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教学评估成绩达到优秀的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聘任上岗。

    (五)近五年内在教学比赛和教学质量评比中获一、二等奖励者,在重点岗位聘任中核心刊物科研论文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在管理岗位并被聘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可以参与相关学科的岗位竞聘,其教学方面的聘任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职责

    (一)关键岗位

     1、规划、指导本学科建设,组织学术梯队。

     2、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3、向学校提出学科建设建议或提交学科建设咨询报告,进行学术交流。

     4、每年至少主讲1门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

     5、聘期内,作为首位人员至少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理科4篇、文科6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科技开发为学校创收100万元,或获得省部以上科研奖励1项。

     6、主持申请到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20万元以上。

    (二) 重点岗位

    以科研为主的人员

      1、负责或协助规划、指导本学科建设,组织学术梯队。

      2、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3、每年至少主讲研究生或本科生课程2门。

      4、聘期内,作为首位人员至少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理科3篇、文科5篇,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科技开发为学校创收20万元,或作为前三位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

    5、作为前三位人员申请到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到位5万元以上。

    以教学为主的人员

     1、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每年至少主讲研究生、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课程2门,其中本科生基础课程至少1门,教学评估成绩达到优秀。

     3、聘期内,作为首位人员至少在核心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理科2篇、文科3篇,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或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作为前三位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

     4、作为前三位人员申请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六、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岗位设置。

(二)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组织人员申报,单位聘任委员会进行推荐,并将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统一上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四)学校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公布各岗位聘任名单。

  七、管理

(一)关键岗位、重点岗位每年聘任一次。各岗位实行聘期责任制,聘期3年。上岗人员实行合约管理,聘任期满合同自动解除,重新竞聘上岗。

(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单位负责建立上岗人员工作档案,并负责日常管理。

八、考核

(一)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并将履职情况报校聘任委员会;任期期满考核由校聘任委员会负责。

(二)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履行聘约,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期满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者,原则上下次不再聘任同级或高一级岗位。

九、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和聘任委员会,负责岗位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其他

(一)上岗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二)校内岗位与上级相应岗位不重复聘任。

(三)文件中“近五年”从1997年10月1日算起。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职员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用人机制,推进全员聘任制,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管理队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我校党政群管理干部中实行职员聘任制度。

第二条  实施职员制度要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我校实行职员聘任的范围

   1、学校专职党政群管理人员

2、除后勤服务公司、产业集团、附中、附小外,各院、系、所、馆、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含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

3、学校各部门被聘任为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工人,可以参加职员聘任,离开干部岗位后同时解聘职员。

第四条  职员一般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担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担任研究生导师,本人具备条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聘任教师职务,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兼任院、部、系、所、馆领导职务后主要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第六条  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校级、或者院(系、所、部、馆)、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八条  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部、馆)、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九条  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十条  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廉洁奉公,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十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为主)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十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能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符合第十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及管理幅度的宽窄、专业化水平的高低进行岗位设置,确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

职员数额按不超过现有教职工总数的15%计算,其中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35%,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按高级职员总数的30%,最高不得超过35%。高、中、初级职员结构比例为35:55:10。

第十六条  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职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突破使用;在高一级职员岗位空缺情况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机关各部(处)原则上只设四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其中高级岗位1-3个;各院(系)部和学校直属单位设四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其中高级岗位1-2个;职员多的部门可增设1-2个高级岗位。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七条  职员实行聘任制。职员按其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任。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职员聘任工作。职员聘任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职员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二)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应聘;

    (三)所在单位民意测评和推荐;

    (四)职员聘任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聘任人选。其中高级职员由学校聘任,中级及其以下职员由各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或者学校授权院(系、所、部、馆)、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六)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

学校与职员签定聘任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含试用期)。聘任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岗位工作需要,按程序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九条  首次职员聘任,原则上以管理人员的现任职务(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为主要依据套定职级。

现有管理人员聘为职员等级的基本条件:

 

职员等级

基本条件

二级

校级

三级

副校级

四级

校长助理;正处职且任职5年以上;正处职和副处职共任职10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级

正处职;副处职且任职4年以上;副处和正科共任职10年以上;副处职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六级

副处职;正科职且任职3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正科和副科共任职10年以上。

七级

正科职;副科职任职3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3年以上;博士毕业。

八级

副科职;硕士研究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九级

科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十级

办事员、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  职员聘任高一级职员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并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试用期合格,可聘为十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试用期满合格,或者十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为九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九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为八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八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为七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3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聘为六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4年以上、五级职员任职5年以上、四级职员任职6年以上、三级、二级任职8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可晋升聘为高一级职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职员,学校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任其担任高一级职员。

职员晋升时,除具备基本任职资历条件外,还应对其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等作具体要求。

第五章 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职员按《职员聘任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根据职员的工作特点,将职员个人岗位目标考核与单位集体目标考核、主管领导考核与教职工考核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者一般不超过职员总数的15%)。考核结果记入职员人事档案,作为职员晋升工资、聘任、奖惩和职级变动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员予以奖励,并定期评选优秀职员。学校对犯有错误的职员,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职级要求,学校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职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新聘职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聘任职等职级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职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受聘期间享受职员相应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级职员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可享受学校规定的领导干部责任津贴;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责任津贴自行取消。各级职员聘任期间享受学校规定的职员津贴。

第七章  解聘与辞聘

第二十七条  职员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

2、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

3、按规定考取研究生、应征入伍、考入或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学校批准调出的。

第二十八条  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

5、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

6、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

第二十九条  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学校不得解聘:

1、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内;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被聘职员可以提出终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员在聘任期间提出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出具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学校予以开除。

第三十二条  职员辞聘或聘任期满不再应聘,学校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

1、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

2、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3、与学校另有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任职年限是指任免机关正式任命职务时间起,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

第三十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产业集团、附中、附小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现有不占岗的管理人员,不占职员岗位数,按离岗时的职务套入相应职员职级,今后不再晋升职员级别。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改革    通知

                  曲阜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2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