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国际交流事业的不断发展,因公出国团组逐年增多。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和出访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团组类别与审批程序
1.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行文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2.我校自主组织安排的出访团组,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校内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3.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4.因公临时出国的证件申领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办理,并收取押金。出国人员在外期间要妥善保管。回国后15天内必须将证件、出访考察报告一并交国际交流处,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5.教职工申请国家、省资助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出国进修(访学、从事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等),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
6.党员和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情况由国际交流处统计汇总,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1.因公出国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出访人员的身份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3.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4.根据工作实际,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出访1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
5.离(退)休人员、调研员原则上不再安排执行出国任务。
三、经费支出及外汇管理
1.国际交流处负责起草学校年度出访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2.校级领导及随团翻译人员的出访费用由学校负担,从学校外事经费中列支;其他出访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或从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
3.国际交流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标准核定出访外汇额度,办理外汇审批手续。
四、对外纪律与监督
1.因公出国人员出访前应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的外事安全教育。
2.在外期间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个人形象。
3.出国人员返校后要认真撰写出访报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访人员出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不符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六、因公赴港澳台地区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教职工因私人短期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