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优秀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曲阜师范大学优秀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增强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岗位中做出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在岗教学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开展教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来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历次教学评价优秀,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教学内容的更新,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或主编出版通用教材,或其主持的教改项目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有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学校组织的教学比赛一等奖等。
2、科学研究成果突出,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项目(或论文、著作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主持的技术开发项目(或专利项目)获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
(一)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二)优秀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5%。
(三)评选坚持“民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四)优秀教师的评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各院系分别成立推荐小组,各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过程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2.各评选小组将推荐人选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
3.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4.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复审合格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评选出优秀教师并公示。
5.评选结果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优秀教师登记表存档。
四、奖励办法
(一)学校对获奖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获奖者被授予“曲阜师范大学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二)学校将大力宣传获奖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使教师学有榜样,追有目标,以提高全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
(三)学校从校级优秀教师中择优推荐省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在两年评选间隔期获得成果满足评选要求的教师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加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