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统一部署,我校调整了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补发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增资额。现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在职人员
1、本次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即调整后,基本工资上涨,绩效工资减少。基本工资调整标准和绩效工资核减额度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工资调整,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核减,同类岗位中,级别越高核减额越大。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对应工资项目中“岗位津贴”),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和十二级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核减,减少数额未达到国家规定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的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应工资项目中“月考勤奖”)中核减,便导致同一专业技术层次中“月考勤奖”标准倒挂。
二、离退休人员
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在按工资级别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特此说明。
人事处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