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职工探望父母和配偶,一般利用寒暑假和黄金周假期进行。
二、国家规定,新教职工见习期一年后,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路费。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前两项之和)数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每四年报销一次。
四、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教职工,不分职级,可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车票。
五、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审批表和存根,今后统一用A4纸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本人需如实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人事处审批后,本人持车(船)票到财务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