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教职工去世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向人事处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去世的原因、日期等情况)。
2.劳资与社保科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核定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3.一般由单位持发放凭证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结转给死者的遗属。
二、联系方式
劳资和社保科 445 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