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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部分)复制(印)指南

信息来源: 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5-02-28 共有位来访者留下了脚印

一、程序
  教职工因工作、进修或学习的需要,可按照规定程序复制(印)部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1、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复制(印)部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需持部门(单位)的介绍信,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人事档案室复制(印)。
  2、教职工因考研、进修需要复制(印)本人档案材料,应有本人申请和本部门(单位)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公章,经师资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到人事档案室复制(印)。
  3、对部分教职工需要人事档案室出具证明的,应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报经人事处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
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李蕾    445 6485